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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住建部门通常会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对开发商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那么,监管账户被冻结,住建局和银行可以提执行异议么?
最高院在《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住建部门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银行,因对账户及资金负有监管职责,与执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异议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是:亭湖住建局、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是否是适格的异议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案中,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是案涉监管账户的开立行,是协助执行人,亭湖住建局是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亭湖住建局与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签订的《亭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及普耀公司与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分别签订的《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等,亭湖住建局、华夏银行盐城分行、农行盐都支行均对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及其中资金负有监管职责,对于人民法院冻结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可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情形
监管职责受损:住建局和银行在发现法院的冻结行为致使其无法按照监管协议和法律规定,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如限制了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用于项目建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可能引发烂尾风险,损害购房者利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违反监管程序:若法院在冻结监管账户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住建局等监管部门,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法定程序,住建局和银行可据此提出异议,要求法院纠正不当执行行为。
账户性质误判:当法院错误地将本应受特殊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普通账户同等对待,忽视了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的属性,采取了不恰当的冻结措施时,住建局和银行作为熟知账户性质和监管要求的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向法院说明账户的特殊性及相关监管规定,请求法院重新审查冻结行为的合法性。
周军律师提醒,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局和银行,在监管账户被冻结时,通常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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